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制度
为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工作,确保每个党员及时编入党的一个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党员组织关系包括正
式组织关系和临时组织关系。转移和接收正式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二、党员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相对固定,外出时间6个月以上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外出地点、时间不确定的,一般应当持有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
三、组织关系接转的权限和流程:
㈠在全国范围内可以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的党组织有省直机关工委,市直机关工委、市直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党委。接受党委至少是镇以上。
㈡市直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不能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需通过上级党委。
四、实行党员组织关系回执制度。回执联仅在转出党员组织关系和最终接收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的上一级基层党(工)委之间使用,不层层回执。党组织在未收到接收地(单位)党组织回执前,仍对党员负有管理责任。
五、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党员,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党员,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居住地街道居委会或其父母所在单位党组织。
六、加强对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各基层党组织要切实履行职责,落实专人负责,加强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的保管,对在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过程中推诿扯皮、无故拒转拒接的党组织和党员,要按照有关规定,对主要责任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采取弄虚作假手段伪造党员身份证明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