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事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促进人才合理、有序流动,保障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完善人才流动社会化服务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组部、国家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湖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人[1997]7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流动人员情况,现就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范围
(-)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二)与原单位脱离行政隶属关系或与用人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三)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
(四)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人事档案;
(五)民营企业、私营企业、非国有控股的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六)外资企业驻本市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
(七)已脱钩改制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人事档案;
(八)开除公职、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以后未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人事档案;
(九)其他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二、管理机构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严禁其他任何单位(包括各业务主管局、行业协会、大中专院校、企、事业单位、民间人才中介机构)和个人保管人事档案。已保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二个月内将人事档案移交给当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原则上按人事隶属关系分级管理,跨地区流动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也可由其现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
三、档案的传递
(一)档案的传递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完备登记、注销、转出转入手续。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凭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人员流动的有效文书,向流动人员原单位开具调档函,原单位接到调档函十五日内,须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随档案转递通知单转交人才交流服务机构。
(二)转递档案必须完善齐全,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经审核无误后,应及时将档案转递通知单回执退回原单位。若发现转来的档案材料不全或不清楚的,应要求原单位补齐或查清。
(三)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转递,应通过机要交通或由人事干部直接送取,不得邮寄或交本人自带。对流动人员本人自带的人事档案,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一般不得接收。
(四)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接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须由流动人员或其现所在单位办理委托存档手续,并签定人事代理或档案管理合同书,合同书必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服务范围、管理权限与收费等内容。
(五)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开具的转档手续与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开具的转档手续具有相同效力。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必须凭人才流动机构开具的转移手续,方可接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及人事关系。
四、档案的收集、整理、利用和管理
(一)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认真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整理与利用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流动人员的身份认定、档案工资的记载、出国(出境)政审工作,做好相关的职称资格考评、劳动合同的鉴证、社会保险等配套人事管理服务工作。
(二)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必须认真做好流动人员档案材料的收集工作,及时将其现实表现情况与工作业绩记载收集存档,不断充实其人事档案的内容。收集的材料必须经过认真鉴别方能归档。
(三)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按照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流动人员档案材料的整理工作。在整理档案过程中,要防止档案材料丢失和擅自泄露档案内容,更不得擅自涂改、销毁或伪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
(四)建立健全人事档案的查阅、借阅工作制度,严格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查阅、借用或索取有关档案证明材料,需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查阅单位应派人事干部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查阅流动人员档案。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不准予查阅或根据实际情况向查阅单位介绍被查阅人的有关情况,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六)要建立健全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规章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人员必须是党性强、作风正、认真细致、忠于职守、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有一定档案管理专业知识的党员干部。在档案管理过程中必须严守保密规定,不得随意泄露档案内容。
五、监督与处罚
(一)对违反本通知有下列情形,由政府人事部门会同纪检监察、物价等部门进行处理:
1、对没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事业单位、私营企业、民营企业、三资企业及其它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或个人擅自管 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
2、对单位或个人擅自涂改档案内容或伪造档案材料的;
3、擅自向外泄露与公布档案内容的;
4、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转递等管理工作中,出现违反本规定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5、违反规定擅自保管档案并收费的。
(二)对所列情形负有责任的单位或直接责任者,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三)离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一年后,其人事档案没有转入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或自己管理档案的,各级人事部门不予认定其干部身份,不办理调整档案工资和职称晋升等手续。
(四)根据鄂政办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市属大中专院校只能保管在择业期限内(两年)的本校毕业生的档案,对超过择业期的毕业生档案,学校应及时移交给市人才交流中心(市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逾期不交的或交由个人保管的,人事部门不予承认其干部身份,不为其办理就业报到手续。
(五)对将档案交由没有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保管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人事部门不予承认其干部身份,不为其提供工资、职称、流动等相关服务。
(六)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若上级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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