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范围
1、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辞职或辞退人员已到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三资“企业工作的;
2、自辞职或被辞退之日起一年内办理。
二、所需材料
1、现工作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与现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书;
3.辞职申请表或被辞退批文;
三、办理程序
1、将所需材料送工作人员审核;
2、中心工作人员办理《辞职、辞退证明书》一式三份、《辞职、辞退人员干部身份证明书》一式三份(人才留存一份、本人一份、档案内保存一份);
3、交纳费用;
4、修改计算机内容;
5、将有关材料归入档案。
四、涉及政策
1、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0]19号;
2、人事部关于执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退暂行规定》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调发[1991]14号;
3、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0]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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